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61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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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325426000 | |
名????????稱 | 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投資銀行業務過程中,個別內部制度執行不到位、個別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強化各項業務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