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核準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批復
日期:2023-03-2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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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證監許可〔2023〕2號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關于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報告》及相關文件收悉。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審核,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核準你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二、你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6個月內完成開業籌備工作。
三、你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商變更登記申請,公司經營范圍增加“基金銷售”業務。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向中國證監會申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在取得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前,不得對外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四、你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管理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你公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自首次頒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我局將對你公司是否存在《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發現你公司存在相關情形的,可作出不予延續你公司許可證的決定,你公司將不得繼續從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