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42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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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968179000 | |
名????????稱 | 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崔巖、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崔巖、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崔巖、趙亮:
經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為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馬股份)發行“21迪馬01”公司債券提供審計業務服務時,對重慶旭原創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迪馬股份并表子公司的部分未回函的其他應收款函證項目,未實施替代程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財會〔2010〕21號)第十九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崔巖、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