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98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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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45號
當事人: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制藥或者公司)。
范敏華,女,時任普利制藥董事長、總經理。
羅佟凝,女,時任普利制藥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朱顯華,女,時任普利制藥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
鄒銀奎,男,時任普利制藥副總經理。
丁雨,男,時任普利制藥監事會主席。
周茂,男,時任普利制藥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普利制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普利制藥、范敏華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羅佟凝、朱顯華、鄒銀奎、丁雨、周茂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至2022年,普利制藥通過虛構成品藥和原料藥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假確認藥品銷售收入和利潤。其中,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436,004,495.01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8.90%,對應營業成本128,197,101.98元,多計利潤總額290,175,562.61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62.06%;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455,776,233.78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5.23%,對應營業成本69,013,203.17元,多計利潤總額379,066,467.07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86.36%。
同期,普利制藥將其開展的不具有控制權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專用)和酵母抽提物貿易業務按總額法核算,導致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77,997,346.38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5.17%,對應營業成本77,997,346.38元;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59,259,735.84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3.28%,對應營業成本59,259,735.84元。
綜上,普利制藥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514,001,841.39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34.07%,對應營業成本206,194,448.36元,多計利潤總額290,175,562.61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62.06%;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515,035,969.62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8.51%,對應營業成本128,272,939.01元,多計利潤總額379,066,467.07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86.36%。普利制藥披露的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范敏華時任普利制藥董事長、總經理,在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范敏華組織普利制藥銷售部和財務部編制虛假銷售業務單據并據此進行會計處理,知悉貿易業務實質但對相關收入確認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導致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羅佟凝時任普利制藥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在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羅佟凝參與、實施虛假銷售業務的單據編制和會計處理,知悉貿易業務實質但未能采取恰當的收入確認方法,導致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朱顯華時任普利制藥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在羅佟凝的安排下,具體實施虛假銷售業務的單據編制和會計處理,與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虛假記載存在直接關聯。
鄒銀奎時任普利制藥副總經理,在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鄒銀奎分管生產業務,知悉真實的生產數據,未發現真實生產情況與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所披露的財務信息存在較大差異。
丁雨時任普利制藥監事會主席,在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丁雨負責普利制藥用友、SAP、浪潮等系統及服務器的建設和日常維護,知悉普利制藥使用多個系統進行財務數據處理、財務數據存在多個不同版本等異常情況,但未對此保持審慎關注。
周茂時任普利制藥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在普利制藥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藥成品藥國際銷售業務,知悉普利制藥同時使用SAP系統和用友系統統計成品藥全部銷售業務相關數據,但未對兩個系統中的相關數據存在較大差異保持審慎關注。
上述違法事實,有普利制藥相關公告、SAP系統數據、物流數據、合同、財務資料、詢問筆錄、會議資料、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普利制藥披露的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普利制藥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范敏華、羅佟凝,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朱顯華、鄒銀奎、丁雨、周茂。
普利制藥、范敏華、羅佟凝、朱顯華、鄒銀奎、丁雨、周茂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關申辯意見,經復核,除對普利制藥的部分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外,對當事人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
二、對范敏華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三、對羅佟凝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四、對朱顯華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五、對鄒銀奎給予警告,并處以130萬元罰款;
六、對丁雨、周茂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20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范敏華、羅佟凝的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范敏華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羅佟凝采取8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