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63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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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文日期 | 1746574579000 |
名????????稱 | 關于對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008號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00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008號
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陳家賢、熊偉、常立銘、王小連:
經查,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陽光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5年1月24日,*ST陽光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4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虧損9,500萬元至虧損14,250萬元,未披露營業收入情況。2025年3月21日,*ST陽光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4年度扣除后營業收入為26,500萬元至28,500萬元,低于3億元。同時,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在披露2024年年報后,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陽光披露的《2024年度業績預告》未披露預計2024年度扣除后營業收入低于3億元且虧損的情形,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ST陽光董事長陳家賢、董事兼總裁熊偉、副總裁兼財務總監常立銘、董事會秘書王小連是*ST陽光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員,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ST陽光及陳家賢、熊偉、常立銘、王小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自覺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增強規范運作意識,建立防范問題再次發生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ST陽光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