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97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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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3124685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8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8號
當事人:秦某某,男,1993年11月出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秦某某違規買賣證券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秦某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秦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入職某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工作,2020年12月15日登記注冊為一般證券業務人員,2024年8月20日離職。任職期間,秦某某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屬于《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間,秦某某控制使用“秦某某”證券賬戶及親屬“秦某孟”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395,308元,累計獲利797.1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委托成交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秦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秦某某違法所得797.15元,并對秦某某處以1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