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691 | 分????????類 | 綜合政務;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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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2169480000 |
名????????稱 | 關于對張培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張培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培俊:
經查,你作為包頭北辰飼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辰科技)董事、總經理、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間買賣北辰科技股票1,069,239股,其中賣出1,057,239股,買入12,000股,存在多次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和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應當充分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證券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