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2713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940550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方真榮)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方真榮)
當事人:方真榮,男,197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方真榮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8年1月13日至17日,時任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諾華)董事長姚某志短信聯系時任浙江宏元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元藥業)董事長方真榮,詢問宏元藥業是否出售,尋求見面商談。
2018年1月20日,姚某志與方真榮見面,商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的可能性,方真榮提出出售價格等條件。
2018年1月24日,姚某志與方真榮、時任浙江物產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藥業80%股份,以下簡稱物產化工)董事長張某見面商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達成初步合作意向。當日,三人赴物產化工控股股東物產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中大),與時任物產中大總經理周某女、投資部總經理彭某進一步商談收購事宜,周某女表示可以繼續推進。
2018年1月29日,彭某向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阮某發送宏元藥業相關材料,請其開展數據測算等工作。
2018年1月30日,姚某志安排時任美諾華財務總監李某和方真榮對接收購宏元藥業事項,李某和方真榮在杭州進行面談。當晚,華泰聯合陶某松向彭某發送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的備忘錄,內容涉及交易流程、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方真榮攜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某與彭某就宏元藥業對外出售具體問題進行討論。
2018年2月1日12時45分許,李某和方真榮再次見面商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
2018年2月7日上午,張某、方真榮及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的具體方案。下午,張某、方真榮與姚某志就收購事項進行談判,就收購價格等形成一致意見。
2018年2月8日,美諾華披露《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美諾華正在籌劃的重大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美諾華”開始停牌。
2018年3月8日,美諾華披露《關于簽署重大資產重組框架協議的公告》,稱美諾華與物產化工于當月7日簽署《關于資產重組事項的框架協議》,就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達成初步意向。
美諾華披露的收購宏元藥業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公開于2018年2月8日。
二、方真榮泄漏內幕信息
方真榮時任宏元藥業董事長,因參與收購事項談判而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
2018年1月24日,方真榮、夏某波、張某富在杭州壹向咖啡館會面。張某富離開后,方真榮應夏某波詢問,告知夏某波其正忙于宏元藥業重組事項,但未告知具體重組對象。
2018年2月1日,方真榮、夏某波、余某程在杭州信義坊瑞天棋牌室會面。期間,夏某波單獨追問方真榮重組事項進展和具體重組對象,方真榮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告知夏某波。
2018年2月2日至7日,夏某波控制使用本人海通證券賬戶和平安證券賬戶合計買入“美諾華”226,109股,成交金額共計5,555,521.36元,內幕信息公開后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492,622.13元,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共計虧損71,580.95元。夏某波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已被我局行政處罰。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方真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方真榮處以8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