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794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605078000 | |
名????????稱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正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劉向明、朱新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寧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4號 | 主??題??詞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正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劉向明、朱新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夏正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劉向明、朱新利: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期間,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二、擔任1家有限合伙企業管理人,在其募資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三、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相關資料。
劉向明、朱新利(未參與上述第二項投資決策)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負責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合規風控工作,未恪守相關行為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責任人劉向明、朱新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積極整改,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