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577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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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4387900000 | |
名????????稱 | 關于對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會、王萍、周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會、王萍、周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4〕47號
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會、王萍、周鳴:
經查,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未按規定在2024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牛犟作為公司董事長,王中會作為公司總經理,周鳴作為公司財務總監,王萍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公司及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