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06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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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7336647000 | |
名????????稱 | 關于對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航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航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5〕3號
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航:
經查,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收入確認不規范
公司收入確認政策為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而子公司青島森匯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森匯”)存在收入確認實際時點為發票開具時點的情況,未嚴格執行公司會計政策確認收入。
二、應收項目會計核算不規范
一是青島森匯對已背書或貼現未到期的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終止確認。二是青島森匯部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行為并非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產生,相關款項應計入其他應收款核算,但青島森匯將其計入應收賬款。
三、會計憑證管理不規范
青島森匯收入確認憑證、成本結轉憑證未附完整原始單據。修改電子記賬憑證后未及時打印更新有關紙質記賬憑證,導致電子版序時賬憑證編號與紙質記賬憑證存在個別不一致情況。
四、個別交易未記賬
青島森匯通過供應商劃轉資金,款項于當日或次日收回,對于上述資金往來,青島森匯未予記賬。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管理不到位,子公司青島森匯在內部控制及相關財務會計核算等方面規范運作存在問題,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正)》(財政部令第76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財會〔2017〕22號)第四條第一款,《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以下簡稱《治理準則》)第三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張航作為公司董事長,未能按照《治理準則》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充分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