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餡餅 地上有陷阱”防風險社會篇之二十】“拒絕證監會調查或檢查”,后果非常嚴重!
日期:2022-03-3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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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以前,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對涉案當事人進行案件現場調查或詢問談話時,存在不予配合調查的現象。如有的被調查對象拒絕接受現場調查,不予理睬,不予開門,甚至辱罵推搡辦案人員;有的被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理由拒絕見面、不接受辦案人員的詢問談話,等等。導致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出現執法困難,嚴重影響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對有關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索。
2020年3月以后,新《證券法》正式施行。上述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案件調查或者監督檢查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新《證券法》第218條規定: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職權的行為,還將被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記入資本市場失信“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