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35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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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28096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5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源股份或公司),住所:山東省龍口市。
張濤,男,1974年3月出生,時任朗源股份總經理、廣東優世聯合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優世)董事長,住址:廣州市白云區。
戚永楙,男,1988年5月出生,時任朗源股份董事長、廣東優世董事,住址:山東省龍口市。
張麗娜,女,1977年12月出生,時任朗源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廣東優世董事,住址:山東省龍口市。
李博,男,1989年10月出生,時任朗源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廣東優世監事,住址:山東省陽谷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朗源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朗源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購廣東優世51%股權,將其納入合并報表范圍。2019年,為了完成業績承諾,廣東優世通過簽訂無商業實質的采購銷售合同、虛構與第三方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導致朗源股份2019年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分別虛增5,250.69萬元、3,494.31萬元和1,816.60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對應項目絕對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以下簡稱更正公告),調減了廣東優世虛增的部分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但調整后朗源股份2019年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仍分別虛增3,788.09萬元、2,723.27萬元和1,125.04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對應項目絕對值的6.68%、6.17%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朗源股份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合同、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張濤時任朗源股份總經理、廣東優世董事長,負責廣東優世經營管理,組織、實施了廣東優世財務造假行為,仍保證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及更正公告真實、準確、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戚永楙時任朗源股份董事長、廣東優世董事,負責全面管理公司,保證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及更正公告真實、準確、完整,知悉廣東優世面臨業績承諾壓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廣東優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麗娜時任朗源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廣東優世董事,負責公司財務工作,保證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及更正公告真實、準確、完整,知悉廣東優世面臨業績承諾壓力,但未能有效履職、采取措施完善廣東優世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李博時任朗源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廣東優世監事,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及更正公告真實、準確、完整,知悉廣東優世面臨業績承諾壓力,但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系朗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二、對張濤、戚永楙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三、對張麗娜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四、對李博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張濤的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戚永楙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濤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戚永楙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