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526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37774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5〕2號 | ||
文????????號 | 滬〔2025〕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5〕2號
當事人:上海米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米椒或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324412351H,住所:浦東新區臨港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A0201街坊1254號。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上海米椒違反私募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上海米椒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
上海米椒管理的相關私募基金,于2019年12月27日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完成備案,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20年8月30日,上海米椒簽訂如下《確認擔保協議》:“上海米椒對上述兩個有限合伙基金的全體投資人按時足額獲得已繳投資款及預期收益兌付提供保證擔保,如果上述有限合伙基金到期未能按時足額對基金投資人進行兌付已繳投資款及預期收益的,上海米椒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上述有限合伙基金進行展期,并由上海米椒于基金到期日后三日內無條件溢價回購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回購價格為投資人已繳投資款及預期收益(9%/年*已繳投資款*基金份額持有天數/365)之和。”
上海米椒簽訂《確認擔保協議》的行為構成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的承諾,違反《私募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二、挪用基金財產
相關私募基金合伙協議約定,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通過認購增資、受讓股權等方式向符合國家新能源政策、以分布式電力為主的新能源行業進行投資,并取得標的公司相應比例的權益。2019年12月24日,相關私募基金與武城縣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城耀光)、徐州立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武城縣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協議書》及《武城縣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相關私募基金以增資擴股方式向武城耀光增資4000萬元。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間,相關私募基金共募集資金5290萬元。根據相關私募基金合伙協議約定,上海米椒應嚴格按照相關合同約定使用合伙企業財產,相關財務人員根據經內部審核批準的劃款指令進行資金的投放、劃轉、清算事宜。上述期間,相關私募基金募集資金中約1382萬元用于兌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本金和收益,僅500萬元投向武城耀光,其余資金轉入李某亮相關的若干公司賬戶及若干個人賬戶用于與基金投資運作無關的用途。
上海米椒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
相關私募基金存續期間,上海米椒未能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提供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
上海米椒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四、未按規定報送信息
上海米椒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相關私募基金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上海米椒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私募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五、未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2021年6月,上海米椒向本局提供偽造的相關私募基金銀行流水單,將相關私募基金基金財產的真實去向“常州海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為“武城縣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將分配給投資者的真實還款來源“濟寧智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海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為“武城縣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此外,上海米椒向本局提供的情況說明中多次稱所募集資金已基本投入了武城耀光,與真實情況不符。
上海米椒上述行為不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私募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以上事實有相關私募基金備案材料、相關協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局決定:
1.針對第一項違規事實,對上海米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2.針對第二項違規事實,對上海米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3.針對第三項違規事實,對上海米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4.針對第四項違規事實,對上海米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5.針對第五項違規事實,對上海米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綜合以上五項,對上海米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3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