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77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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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6750795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景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54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景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景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深圳景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獨立開展投資決策,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景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