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77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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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6750863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業保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66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業保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對資產支持證券入池基礎資產審核不審慎、對交易合同合規性和入池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準確性未能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保理業務管理系統風險控制措施不完善、資產支持證券業務風險控制制度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導致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入池基礎資產存在瑕疵。上述相關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下同)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