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77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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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6753818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吳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71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吳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瑜:
經查,你在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業期間,存在從事公募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向投資者違規承諾收益,為客戶在公司外部平臺進行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參與提供個別詢價、轉發報價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