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日期:2025-01-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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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丁兆棟、張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12號
丁兆棟、張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辦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執行的青島冠中生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中興華審字(2024)第030148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序不到位
舞弊風險評估與應對底稿中識別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僅包括收入,未考慮被審計單位部分業務的成本內部控制和核算準確性直接影響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對識別為具有財務重大性的子公司執行控制測試。二是采購與付款業務流程控制測試記錄樣本不完整。三是銷售與收款業務流程記錄的內容與樣本存在偏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函證程序不到位
一是應付賬款審計底稿中記錄的函證金額與詢證函存在差異。二是未對應收賬款異常函證結果進行記錄和分析。三是部分函證替代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獲取的支持性證據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四、檢查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對同一客戶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信用風險判斷不同的情形予以分析說明,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二是未對檢查過程中部分項目合同金額與收入金額不一致的情形予以充分關注,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三是部分底稿中記錄的檢查數量、檢查內容與實際執行情況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現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