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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bm56000001/2024-00013208 分????????類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 1729625213000
名????????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超毅網絡、王新華、李振東、劉名娜、馬力遠、李國、李力)
文????????號 〔2024〕3號 主??題??詞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超毅網絡、王新華、李振東、劉名娜、馬力遠、李國、李力)

20243  


當事人: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毅網絡,住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王新華,男,19738月出生超毅網絡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李振東,男,19799月出生超毅網絡法人代表、董事、總經理,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劉名娜,197610月出生,超毅網絡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馬力遠,男,19796月出生超毅網絡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北京市豐臺區。

李國,男,19574月出生超毅網絡董事,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李力,男,19628月出生,遷西縣金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遷西金昊)會計,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超毅網絡、王新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劉名娜、馬力遠、李國、李力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李力的要求于202493日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超毅網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超毅網絡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超毅網絡通過虛增應收賬款、虛構或少記與客戶交易、跨期調節收入、虛增虛減主營業務成本等方式虛增虛減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導致超毅網絡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影響情況如下:

2015虛增應收賬款余額3,433,918.83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余額的25.37%;通過跨期延后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6,083,996.98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8,433,918.83元,共計虛增營業收入14,517,915.81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2.08%;虛增營業成本6,225,321.62元;虛增利潤總額8,292,594.19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0.69%

2016虛增應收賬款余額17,701,042.50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余額的26.83%;通過跨期提前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7,216,235.85、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8,741,216.91元,共計虛增營業收入15,957,452.76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1.49%;虛增營業成本9,826,360.62元;虛增利潤總額6,131,092.14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3.93%

2017虛增應收賬款余額4,200,930.28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11.23%;通過少記與客戶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收入14,858,823.56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12,806,354.94元,共計虛減營業收入2,052,468.62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52%;虛減營業成本33,284,346.07元;虛增利潤總額31,231,877.45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9.63%

2018年虛增應收賬款16,948,233.86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38.34%;通過少記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收入33,716,075.65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14,566,611.31元,共計虛減營業收入19,149,464.34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2.44%;虛減營業成本41,230,607.46元;虛增利潤總額22,081,143.12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3.68%

2019年虛增應收賬款19,366,671.81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75.13%;通過跨期延后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2,217,402.60元、通過少記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收入18,321,002.96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1,952,947.78元,共計虛減營業收入14,150,652.58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8.54%;虛減營業成本31,187,085.21元;虛增壞賬準備649,020.30元;虛增利潤總額16,387,412.33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0.41%

2020年虛增應收賬款45,591,354.71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101.27%;通過少記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收入7,715,747.99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33,826,612.72元,共計虛增營業收入26,110,864.73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6.92%;虛增營業成本20,428,895.20元;虛增壞賬準備618,191.78元;虛增利潤總額5,063,777.75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03.79%

2021年虛增應收賬款63,867,715.38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105.29%;通過跨期延后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6,353,574.00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753,424.95元,共計虛增營業收入7,106,998.95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83.79%;虛增壞賬準備3,209,926.15元;虛增利潤總額3,897,072.80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5.99%

上述違法事實,有財務賬套及相關憑證、相關情況說明、購銷合同、結算單、往來明細、銀行交易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導致2015年年報至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導致2019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三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超毅網絡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王新華組織、指使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報至2021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對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超毅網絡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總經理李振東,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報至2021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劉名娜,知悉財務造假行為,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報至2021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董事兼副總經理馬力遠,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報至2021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董事李國,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報至2021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全資孫公司遷西金昊會計李力知悉、參與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劉名娜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劉名娜與超毅網絡沒有勞動關系,其本人無違法意圖及動機,未參與任何造假行為,認為70萬元的罰款過重,且其缺乏支付罰款的能力。綜上,請求酌情免除或減輕處罰。

第二、馬力遠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在超毅網絡工作期間雖然是董事,但僅負責產品技術,且其本人已在超毅網絡離職,離職后受法律和章程規定被動作為董事簽字。綜上,請求撤銷或降低對本人的行政處罰。

第三,李國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李國2012年至2018年間在金昊礦業的工作僅是幫忙,在超毅網絡沒有股份,年度董事會對企業信息披露事項時因相信了審計報告和專項報告所以才簽字。目前的經濟條件無法支付50萬元的罰款。綜上,請求在罰款上給予照顧。

第四,李力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李力是遷西金昊兼職會計,不是超毅網絡員工,不是擬受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李力作為被行政處罰的主體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李力客觀上沒有實施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擬對李力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李力與供應商和客商居中聯絡、傳遞票據是正常的業務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李力僅為遷西金昊的會計,既沒有主觀動機去造假,也沒有能力和資格讓超毅網絡去造假,對超毅網絡的行為不承擔責任;告知書中的造假數字為我局單方認定,應該由第三方機構對最終的金額進行審計。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劉名娜作為超毅網絡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知悉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報至2021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量罰適當。至于其無固定收入來源、持有的超毅網絡股份無法變現、父母身患疾病導致經濟能力較差等情況,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事由。

第二,在案證據足以證明,馬力遠作為超毅網絡董事兼副總經理,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報至2021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量罰適當。

第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國作為超毅網絡董事,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報至2021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量罰適當。至于其經濟條件無法支付罰款等情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事由。

第四,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力涉案期間雖未擔任超毅網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長期在超毅網絡全資孫公司遷西金昊任職會計,知悉并參與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其行為與超毅網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李力應當對超毅網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參與程度,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劉名娜、馬力遠、李國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針對李力提出的其與供應商和客商居中聯絡、傳遞票據是正常的業務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我局予以采納,其它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二)對王新華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200萬元罰款;

(三)對李振東、劉名娜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0萬元罰款;  

(四)對馬力遠、李國、李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五)王新華作為超毅網絡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組織、指使涉案違法行為,在涉案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時間長7,涉及金額大,違法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項、第四條和第五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王新華采取5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王新華除不得繼續擔任原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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