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6450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17456499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當事人:藍某,男,1993年4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鄭某賢,女,1987年5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藍某、鄭某賢涉嫌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藍某、鄭某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辛某麗”華創證券賬戶普通戶于2020年8月25日在華創證券重慶分公司營業部開立,信用戶于2020年8月26日在華創證券重慶分公司營業部開立。“辛某麗”長城證券賬戶普通戶于2020年12月10日在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戶于2020年12月16日在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開立。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藍某、鄭某賢借用“辛某麗”華創證券賬戶、長城證券賬戶交易“華懋科技”股票,成交金額合計3.8億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投資合同、民事判決書、執行和解協議、證券賬戶開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藍某、鄭某賢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1.對藍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2.對鄭某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592-516561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4年6月3日